法律问答

关于有追索权保理的详解

抵押担保
2024-04-23 09:10:1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如下: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将在国内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或保理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买方如未按期向本行支付应收账款,银行或保理公司无权向卖方追索,同时在本行要求下卖方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是什么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4、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5、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6、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