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本人在朋友的担保下借款给他人,借条日期是2018年4月17日写的借条,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没有约定时间还款,现在准备起诉他们两个,担保人有责任一起还款吗?
-
担保人履行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向法院起诉债务人。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无论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在履行债务后,都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
-
你好,我的补充::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贷款人有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权利,但没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费用的权利。贷款人可以通过约定借款利息的方式来补偿借款费用,但要求借款人在还款时一并偿还汇款手续费的诉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先后有什么区别?
一.担保存两个合同关系: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2. 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
担保合同关系
二. 担保合同是对已成立的借款合同的担保,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
三. 综上: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借款人自己提供担保的, 由借款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