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1、涉外案件的法院管辖具体如下:
(1)一般管辖。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3)选择管辖。可在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
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