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目前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采用累进计费率计算。
1.房屋总价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
2.一百万元到五百万元的(含五百万元)累进计费率为
0.3%;
3.五百万元到两千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12%;
4.两千万元到五千万元(含五千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06%;
5.五千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01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评估费收取标准是:房屋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为
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06%。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
评估费收取标准采取累进计费率:房屋总价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4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累进计费率为
0.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12%;2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
0.06%。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