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地产开发商在合同上写2016年3月交房给购买方使用,到今天2017年3月5日,该楼盘还没有验收合格证。购买方支付首期款后,余款马上到银行办理按揭,一直到2016年9月还没有放款,购买方致电银行才知道手续还没有办齐全,银行把责任推给开发商,开发商推给银行,办齐手续后,由于办理的是公积金贷款,受政策等影响需要排期等候,到2017年2月13日才放款。期间2016年10月,该楼盘出具了收楼通知书给购买方,待购买方去到收楼的时候,开发商说没有收到余款不能收楼,在沟通的时候该楼盘的人员还说有违约金赔付,但到2017年3月4日收楼的时候,开发商又说余款在2月才收到,不能支付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2019-07-10 16:37:4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房产买卖过程中,开发商违约同样适用: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 如果购房人已经支付了首付款,但希望解除买卖合同,其处理方式需要考虑多方面的问题。如果购房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譬如说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建房或是逾期交房等,则购房人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除买卖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据此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但如果购房人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则此时购房人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购房者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处理:其一是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即是否约定了购房人此时的解约权。
    实践中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很少会有这样的约定;其二是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如果购房人在付款等方面确实存在困难,通过与开发商友好协商,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经支付的印花税等费用)或违约金,一般开发商是可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如果上述方式均不可行,考虑到此时购房人尚未支付剩余房款,则只能通过逾期付款等违约行为逼迫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不过这种方式购房人将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建议购房人在采取该方式前仔细研究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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