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宅基地确权时测量时本人不在场没有测量院子面积导致少量了100多平方米

土地纠纷
2024-04-24 02:31: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土地确权登记的范围有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一种是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确权的方法有: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法律分析:宅基地确权确权是按土地实地测量面积。
    对于宅基地面积的测量,国家也有相关规定:就是封闭的房屋,从外墙测量计算面积;如果两户中间共用一堵墙的,只测量到该墙的中间,对于接连的柱子,也是遵循这一原则。
    挑出的阳台和楼梯计算方法。对于挑出的阳台或者楼梯,以凸出部分垂直的阴影部分计算面积。
    人均耕地达不到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超过的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坝上地区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
    各县市标准不完全相同,所以事先要了解当地确权面积。
    根据当地耕地情况,略有不同。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面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定。各省市一般将境内的县市,根据山林、水田、滩涂等不同,另行规定具体的面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