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拆迁中政府和开发商互相推诿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24-04-24 06:20: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征地拆迁争议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所以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服,只能通过参加听证、信访等途径发表意见。

    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可以申请听证、提起复议或诉讼。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行为,拆迁户如果在本区法院的申请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诉,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移交其他法院异地审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应对政府违法违规征地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向公安报警,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对政府拆迁决定不服可以直接 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对政府部门的拆迁决定有争议的话,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没有 行政复议决定书 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是政府部门是有权利依法对房子进行强制拆迁的,比如违章修建的房子。
    违法强拆的,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