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权的法定情形有:
1、与孩子住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同起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义务的,或者与子女一起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对方一起生活;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