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去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解除关系的登记,准备证明双方收养关系的材料并签订结束双方收养关系的协议书。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