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刑事处罚的一种,所以判处拘役属于有前科。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