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房地产权首次登记;
3、按职权更正登记;
4、按职权注销登记;
除上述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以来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