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发现资金抽逃,责任由抽逃出资个股东承担。根据规定抽逃出资股东对债权人在应缴的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补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让抽逃出资股东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