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国农村危房改造补多少钱

拆迁补偿
2024-04-25 15:4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农村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1、农村危房改造补偿标准如下:
    (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
    0.6万元;
    (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
    0.4万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偿标准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农村危房改造属于征地拆迁吗
    农村危房改造和征地拆迁是不一样的,农村危房改造只是对危险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拆迁的行为,而征收拆迁只要在征收范围内的,无论什么房屋都要拆迁。
    两者的区别如下:
    1、拆迁补助对象的不同;
    2、补助标准的不同。
    三、危房改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危房改造需要办理手续如下:
    1、旧房改造申请。要先去向村委会提出旧房改造申请,然后根据要求填写房屋改造申请书;
    2、评审公示。
    等村委会接到申请书之后,会对旧房改造申请的房子做出审核且公示出来,符合改造条件的房子然后上报至镇政府;
    3、审查公示。当镇政府接收到村委会上交的申请书之后,会对其进行二审,把符合翻新条件的房子上报至县里的城乡建设部门,且在镇政府内公示出名单;
    4、核实上报。
    这一步是县里的城乡建设部门人员对申请书进行再次核查,对那些符合改造条件的,就会允许开始旧房改造;
    5、动工改造。等经过了上面的审核之后,拥有土地规划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的,就可以开始动工了。

  •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
    危改房的具体标准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的房屋均2万元;修缮加固均
    0.6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的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
    0.4万元。

    补助方式按照法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危房改造补贴多少钱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 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
    2009年—201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
    一、
    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 点工程涉及的
    二、三级危房;
    2013年—2016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
    二、三级危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1、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2、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
    0.5万元;
    3、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
    0.3万元;
    4、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5、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6、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
    0.5万元;
    7、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
    0.3万元;
    8、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
    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 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 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 农村危房重建一般是有补贴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各种等级的危房在改造时,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来进行补偿,对于危房改造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补助的条件应当区分特定的人群来进行,村委会和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危房改造的相关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避免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危房合法强拆的程序是怎样的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状况;
    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签发鉴定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