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有发起人,发起人是发起组织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创办人。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