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违法强拆承担责任有哪些?

拆迁补偿
2024-04-25 19:20: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违法强拆承担以下责任:如果违法强拆的是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相关职责,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强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对房屋所有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因为行政部门采取的违法行政措施而给普通公民带来人身或者是财产带来损害的,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违法强拆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从刑事上,如果强拆人在强拆过程中导致人员出现伤亡,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毁损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也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以及其他的刑事罪名,具体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2、从民事责任上,如没有经合法的程序执行拆迁的,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应该就个人、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进行举证,如成立,则拆迁人需要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3、从行政责任上,如拆迁人采用写恐吓信等方式,干扰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或强制进入被拆迁人住宅搬走其财产,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未够成刑事处罚,但可能被处15天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