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监外执行
其条件为:
1、犯罪主体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