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临时工。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之一身份的劳动者,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
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