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程序需要的时间如下: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期间,外国一方送达诉讼文利送达较快,否则人民法院邮寄或者公告需要六个月;
3、答辩期30天;
4、缺席审判的,裁判文件应当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个月;
5、上诉期30天。
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不配合,故意使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期限可能会
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