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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系数计算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系数为100%;
2、二级伤残系数为90%;
3、三级伤残系数为80%;
4、四级伤残系数为70%;
5、五级伤残系数为60%;
6、六级伤残系数为50%;
7、七级伤残系数为40%;
8、八级伤残系数为30%;
9、九级伤残系数为20%;
10、十级伤残系数为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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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系数计算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系数为100%;
2、二级伤残系数为90%;
3、三级伤残系数为80%;
4、四级伤残系数为70%;
5、五级伤残系数为60%;
6、六级伤残系数为50%;
7、七级伤残系数为40%;
8、八级伤残系数为30%;
9、九级伤残系数为20%;
10、十级伤残系数为10%。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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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所适用的伤残系数计算标准为: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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