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分类有:
1、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股权高度分散,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3、股权相对集中,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