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出喜欢对做情人,但对方提出有男朋友。还说慢慢来,但一直要求男放的礼物。和金钱数量达十几万。那男方提出发生性关系她一直不同意,礼物一直在那男方能不能在她不同意的情况下下经行性关系为不为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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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赠与是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并结婚的情况下,接受方继续占有财物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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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