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4年8月1号入职,至今三年多,第二个月老板曾说过让我办理暂住证买保险,之后我办了交给他,后来他一直没帮我买,因为买保险要在工资里扣相应的数额, 我也就不想理了,导致一直没买。 入职三年多,我也算矜矜业业的工作,每年说年底有奖金,可是每年都找借口一分钱没给,现在这年底了我想离职换企业。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企业给我奖金或者一些补偿吗。如果老板坚决说不给。我是否可以到劳动局去投诉,如果受理成功,我能得到多少补偿的数额。目前薪水6千。

2019-07-11 00:27: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公司缴纳8%,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缴纳1%;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应的条款,并且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有三个条件:第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须具合法性;第
    二、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第
    三、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包含这些的话,劳动者的上述行为将是不违反劳动法的,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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