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是根据双方约定的小时计酬标准进行计算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