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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但是该部分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
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
一、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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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权利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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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可以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权利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承担。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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