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