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限制有: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得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不予通过;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