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需要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2、公司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解散;
3、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股东请求予以解散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