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童工,否则要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招用童工,但是必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