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契税的规定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4、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法律依据:《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