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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公证:
1、立遗嘱人明确遗嘱内容后,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立遗嘱人携带身份证明材料、遗嘱中分配的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3、公证处受理后,立遗嘱人清晰阐明其遗嘱意愿,并由公证人员负责记录;
4、领取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
《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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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手续:可以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书写遗嘱的草稿。遗嘱人也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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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办理:
1、到公证处申请公证。
2、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
3、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出具遗嘱公证书。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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