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的,涉嫌虚假广告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