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
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