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写明,出让方和土地使用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土地的位置、面积等信息;使用权出让的价款;土地的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出让的期限等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