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对于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异地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理的。
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