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婚姻的效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否

2024-04-29 14:02: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的效力是指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狭义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广义指婚姻在法律上的效力,除发生在夫妻之间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效力有四个阶段:
    (1)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2)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3)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4)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从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具有事实婚姻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起诉方就其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负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942年2月1日以前,符合实质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这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一切都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除非当事人及时办理了结婚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