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决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指定管辖;
2、管辖权的转移;
3、是否回避;
4、确定第三人;
5、指定法定代理人;
6、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
7、指定鉴定;
8、确定不公开审理;
9、处理妨碍诉讼行为;
10、案件的移送;
11、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13、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问题;
14、
延长起诉期限。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