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高铁霸座属于行政责任,怎么处罚

行政处罚
2024-04-30 03:50: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规定高铁霸座受处罚,高铁霸座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乘坐高铁霸座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需要依法受到处罚。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将霸座归为不文明出行行为,倡导从文明层面改善此类现象,而非直接等同于违法犯罪行为,从法律层面予以严惩。
    高铁霸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从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人买火车票,售票单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车票上体现出来的内容,比如座位号就是合同关系中的一个条款,乘客有权利依照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
    而乘客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依据:《民法典》。
    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另外,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高铁乘坐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
  • 对于霸座行为,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 火车高铁霸座将属于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将面临如下处罚:
    根据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一、火车高铁霸座不仅属于不文明行为,而且属于违法行为。
    高铁已经成为我们出门在外旅行和工作一种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但是在我们身边却越来越发现一些乘坐高铁不文明的行为,比如火车高铁霸座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如果霸占的座位是别人购买的座位,别人和他协商换座也不愿意,霸占着座位拒不起来,还嘴巴里一直喊着:“这就是我的座位。
    ”这种行为一方面是极不道德的,霸占他人的座位,导致他人无法入座。另一方面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在最新的法律规定,火车高铁霸占他人座位属于违法行为,要处以罚款200元,并且180天以内不能再购买火车票。
    二、火车高铁霸座行为需要接受处罚。
    火车高铁霸座行为,现在已经列入行政处罚范围。如果属于火车高铁霸座行为,不仅要接受行政上的处罚罚款,而且在180天内不能再购买火车票。
    这样对于违法人来说,以后180天内再想出行是非常不利的。不仅如此,我们还会面临社会群体的另眼相看和指责,相信在我们遇到别人的另眼看待和自责的时候,我们的心里都是不舒服的。
    所以我们要做一个讲文明的人,而不是霸座行为。
    三、我们要做一个文明的高铁乘坐人。
    现在是和谐社会,大家都喜欢与人外为善,讲文明、讲道德的人。对于火车高铁霸座的这种行为是受人反感的、受人唾弃的。
    它一方面侵占了他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属于不文明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一个道德的人,自觉购票,自觉入座,不抢占他人座位。遇到需要帮助的老人,小孩,孕妇,以及其他残疾人士学会主动帮忙让座,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