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履行地必须约定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4-30 05:40: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合同的履行地指的是合同中双方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地点,可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是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或者国际惯例、国家标准等指标合理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履行地并非必须约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不要求必须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
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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