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跟老婆2014十月五号见面,过几天十四号女方摆酒并拿礼金2万,18,9号同居并领证,十一月十号正式入门,并让我准备梯子入门,婚后经常回娘家,一住四五天,她爸说这正常,刚结婚不习惯,找理由经常吵架,2015春节前吵架经长辈跟她爸交涉也没用,年初2接回,年初六以亲戚做客为由回了就没回,元宵节前到处找也没找到,4月份我妈去到她家,两父女就跑了,一晚没回,第2天经村干部调解无效,5,6月份也让村干部去调解也无效,并以合不来为由拒绝回,7月2日生子也不通知男方,我妈算的日期提前好多天,去到她家她妈以刚出院不舒服为由赶我妈走,10号我约长辈去接她也不回来做月,过后也经常去,期间拿了鸡和酒去了,就是不让抱小孩,9月底我妈准备去抱小孩看看尿布有没有满,两母女就一起打我妈,十月份我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问要不要抓她们,说不用了,之后去找村干部,也去警告了。到今天为止两方都没联系,不知道民法通则第58条,刑法第266条对她们有没有法律效果,望律师指点,谢谢。

2019-07-11 10:53:3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可以说土地经营权是承包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以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当然也具有专属的人身特定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延续,而作为非承包经营者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无权享受到上述待遇。另外,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征用土地补偿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领取结婚证之前,两位不是夫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两位都是单身身份,不存在所谓的婚外情。
      婚外情,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婚外恋是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社会公德的。
    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
      《婚姻法》规定: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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