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土地增值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率表: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4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5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条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
(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
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