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虚假投标文件将面临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
2024-04-30 12:20: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授权委托人如果知情要追究
  •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如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他人代签,但加盖的单位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就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因为签字并不是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是否有效的条件,签字不符不导致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但是如果所加盖的单位公章是虚假的,则整个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就是“虚假材料”。扩展资料在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正确认定“虚假材料”。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
    3、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才是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是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