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是:
1、申请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出的植物或者种类;
2、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一致,即申请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繁殖后,除可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征或者特征应当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具有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在反复繁殖或者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特征或者特征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有适当的名称,并与同一或者近一种植物属或者已知品种的名称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
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