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怎么办,有没有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
2024-04-30 13:56: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行政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如下: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4)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各行政机关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指定管辖;或者也可以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
    1、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3、经过行政复议的,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