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死刑复核辩护词的要点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4-04-30 15:34: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体现为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
    为节约外地律师路程上的时间和费用,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在当地法院办公场所听取律师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 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如下: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指控被告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
    3、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是否合法、齐全;
    4、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和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的供词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是否合乎逻辑,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8、被告人是否自首、坦白、立功,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迫;
    9、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过度防卫或具有防卫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死刑辩护主要是看是否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重点关注被告人是不是有自首、坦白、从犯、被胁迫等情形,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真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口供是不是出于真实意愿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