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 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起诉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 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起诉时,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但依据民诉意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 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 诉讼 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