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主要可分为三大类:
1、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如行为人针对个人电脑或网络发动攻击;
2、以计算机作为攻击主体的犯罪,如当计算机是犯罪现场、财产损失的源头、原因或特定形式时,常见的有黑客、特洛伊木马等;
3、以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如通过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传播淫秽物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