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性质是这样的:
1、信托财产不同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可以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管理应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应当归类为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