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抵押担保
2024-05-01 08:3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质权,三是留置权
  •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如果担保物权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则应当是留置权人优先清偿,再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权,最后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