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扣押手机不可以补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三十日。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所以,该手机作为涉案的物品,不能继续使用,不可以再补办手机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