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是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不是一定需要进行公证。若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公证的,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若双方认为不需要的,则无需办理。且公证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是经公证的遗嘱,一般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